▋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我請的員工到底是僱傭、承攬還是委任關係呢?」、「我的員工要不要受到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的工資、工時及加班費等規範及限制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雇傭、承攬、委任三種法律關係的差別?
(二) 什麼樣的狀況才要受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規範?
一、 雇傭、承攬、委任三種法律關係的差別?
承攬(民法第490條) | 委任(民法第528條) | 僱傭(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條) | |
締約目的 |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給付報酬。(民法第490條) |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
當事人 | 定作人vs承攬人 | 委任人vs受任人 | 僱用人vs受僱人 |
報酬有無 | 要完成承攬工作才可獲得報酬給付。 | 視當事人間約定內容。 | 縱使提供的勞務未達預期結果,仍須給付報酬。 |
從屬性 | 低。承攬人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且可同時與多個定作人承攬工作。 | 中。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否則委任人處理事務有自主裁量權。 | 高。受僱人在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有從屬性,僱用人對受僱人有指揮監督權。 |
常見實例 | 房屋裝修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 | 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 一般公司員工與公司間的聘僱契約 |
二、 什麼樣的狀況才要受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規範?
(一) 原則上,具有高度從屬性的僱傭關係,就會有勞基法的適用,而且,縱使雙方簽的契約是承攬、委任,還是要依照實際的情況判斷,並非簽了承攬或委任契約就能規避勞基法的適用,這是企業主們要注意的地方。
(二) 那要怎麼去看有無從屬性呢?實務上目前認定從屬性,主要從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這三個方向來看,如果符合這些要件,認為雇主對員工有指揮監督權,就是具有從屬性。(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1. 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 勞務專屬性: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 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三) 舉例而言,今天一位貨車司機,他在一間貨運公司上班,雖然他簽的是承攬契約,但實際上他上班必須遵守排班制度,要簽到,不去的時候要請假,而且貨運公司內會派公司內其他司機代他的班;此外,貨運公司在貨車上裝了定位,用以監督貨運司機有無偷懶,如果超過時間送達會受懲戒。這些,都代表著貨運公司對司機有指揮監督權,司機對公司有從屬性,縱使兩造間簽的承攬契約,且於契約中記載「本合約為承攬並無聘任勞雇關係」並獲得司機同意也屬於脫法行為,不能就認為屬於承攬,仍然算是僱傭。(參考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700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上字第87號)
(四) 那另一種,像是保險營業員,就可能屬於承攬而非僱傭,如果保險公司與營業員之間,只有約定由營業員招攬保險服務,但保險公司對營業員並無限制他招攬保險的對象、時間、地點及方式,也沒有要求營業員固定時間上下班或打卡,對於營業員的出勤並不予以考核,甚至營業員平常也可自行從事其他事業,也無須向保險公司請假,而營業員的報酬完全視他招攬保險是否成功而定,也未規定營業員必須在特定時間在特定辦公處所與其他營業員分工完成工作,所以保險公司與保險營業員間並非僱傭關係。(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0號裁定)
(五) 至於委任,舉例來說就像是當事人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案件,那處理的過程中原則上會尊重律師的專業,且縱使訴訟未獲勝訴,當事人仍須給付律師費,與承攬有別。
(六) 所以說,判斷有無從屬性,目前實務上多半會看的幾個點有:
1. 有無排班制度,若未到班,事業單位是否會直接指派其他同仁代班。
2. 上下班是否需要打卡或簽到。
3. 不到班是否需要請假,是否會影響出勤考核。
4. 就員工提供勞務的方式有無加以限制,例如在特定時間到班,在特定工作地點上班,工作的過程是否會被企業主加以監督考核,若未通過考核是否會被懲處。
(七) 簡而言之,就是承攬他多半只會約定「承攬的項目內容」、「完成日期」、「承攬完成獲得的報酬」,基本上只要承攬人在約定日期前將工作完成,其他的細節定作人原則上並不加以管控或限制,那這就是承攬。
(八) 而僱傭的話,僱用人會對受僱人有很多很多的限制和管控,這時候,究竟什麼樣程度的管控會被歸類到僱傭關係,就是企業主要注意的地方。
(九) 另外,除了勞基法第3條第1項外,勞動部明列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別可參考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topic/3066/5834/。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公司請的員工跟公司之間的關係,究竟是雇傭、承攬或委任,關鍵在於「從屬性」的高低,只要從屬性很高,屬於顧傭關係,那就會是勞基法的勞動關係,要受到勞基法關於工資、工時等等的規範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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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安律師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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