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跟別人合夥/合資開公司或做事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合資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合夥是什麼?有哪些風險該注意的?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一、合夥是什麼?有哪些風險該注意的?
(一) 合夥事業是相對於設立公司來說,成本較小、手續較不複雜的一種經營方式。但他相對來說,也有一定的風險,會建議要與他人合夥經營,必須就以下幾個部分做明確約定。
1. 出資比例及分工方式:
要在合約中註明各合夥人是以現金、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代替出資,並標註實際出資額;同時約定各合夥人共同經營合夥事業如何分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2. 分潤方式:
例如,事先約定在合夥事業有盈餘之後,再行依出資比例分潤;或者,約定優先分配給勞務出資之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須待合夥事業盈餘達一定數額,才能進行分潤。
3. 風險承擔:
因為合夥事業若對外產生債務,原則上合夥人必須對於該債務負擔無限責任。也就是,如果債務超過出資,合夥人必須變賣自己的財產、動用存款,甚至傾家蕩產,也必須償還,這是對外的部分。然而,合夥人全體內部仍然可就債務的分擔進行約定,例如按照各自出資比例進行分擔,或由其中一位合夥人獨自負擔,只是不能對抗外部的債權人。
4. 合夥人退夥之競業禁止約定:
(1) 合夥事業常見於經營小吃、設計、美容美髮等,很注重回頭客、口碑的經營。如果遇到合夥人退夥後,利用他在合夥經營期間取得的顧客資訊,或是商業機密,另外就近經營具競爭性質的店面,即有可能造成原本的合夥事業客源流失。
(2) 所以,競業禁止約定必須有,且原則上要注意以下幾點,避免約定發生效力問題:(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
a. 退夥成員參與合夥事業期間,是否具有一定職務、地位,可獲取事業內部特殊資訊,且可利用該資訊導致合夥事業之危險或損失。
b. 競業禁止限制之期間及地域範圍是否明確、合理、必要。
c. 就此項限制所生之損害是否曾受有合理之填補。
d. 競業行為是否有違背誠信原則。
(二) 如何確保合夥財產不會被私自處分?
合夥財產,例如店面、生財設備等等,原則上是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所以,合夥人之一若要變賣合夥財產,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但是,若合夥人之一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變賣合夥財產,性質上屬於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不巧,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對於該合夥人無權處分合夥財產這件事並不知情,買受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其他合夥人無法將合夥財產要回。
怎麼避免這樣的問題較好?如果是價值較高的不動產,會建議合夥人登記為該不動產的共有人。如果是動產,就比較難以登記對抗,但仍可在合夥契約內約定這種情況應負擔的賠償金額。
(三) 變更營業項目所受限制:
如果原本經營的事業,逐漸蕭條,想要改變事業種類,至少必須經過合夥人全體2/3以上同意才行(民法第670條)。這對於「負責做事的合夥人」而言,是一條很大的限制,因為,如果夥合夥事業內,有些合夥人只負責出資,有些合夥人是負責經營,出資者不見得如同負責經營者要清楚事業的現況與前景,這時候,若因意見分歧,而未能及時變更經營項目,對於合夥人全體而言,可能導致虧損更加嚴重。
(四)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可能遇到哪些問題?
1. 在合夥事業中,如果要申請註冊商標,通常會約定由某一位股東名義申請。但如果有一天合夥人意見不合,可能會發生商標權人告其他合夥人侵害商標權,或是其他合夥人以為可以合理使用該商標卻發生侵權的問題。
2. 原則上,申請商標註冊的過程、費用支出等,若是由合夥全體人協力完成,可視為該商標屬於合夥財產。但是,必須要做很多的舉證,很麻煩。所以會建議要在合夥契約上註明該商標屬於合夥財產、商標權人是代表合夥事業申請註冊該商標,以及授權使用的範圍,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32號)
二、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一)原則上,合資開設公司,要注意的點與合夥差不多,但因為公司有一個「有限責任」的制度(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不像合夥每個人都需要負無限責任。
(二)公司與合夥事業不同,股東持股比例會影響他在股東會行使的表決權利。如果恰好該公司只有兩名股東,且持股比例相近,若雙方就股東會特別決議重大事項意見不合,極有可能出現難以解決的僵局。這時候,還需要約定這種狀況出現時的解決機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則是自由轉讓(公司法第163條)。若想要在轉讓的部份上加以限制,則可參考公司法第356條之1以下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但若在有限公司的狀況,股東出資轉讓則有其限制。(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
(四)關於商標使用的部分,公司因為有法人格,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可以用公司的名義申請註冊,較能避免上面提到合夥事業商標的問題。
▋律師有話要說
跟人合夥做事業,要特別注意的是權利義務的劃分、退場機制、利益分配等等。而如果不想受到合夥的無限責任所約束,那就可以選擇合資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服務專線:02-2388-2839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 ~ 下午18:00
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
事務所LINE@:@honganlaw
事務所網站:https://www.honganlaw.com.tw/
吳于安律師個人網站:https://alanwulawyer.com/
吳于安律師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擅長的專業領域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