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上一篇跟大家聊到品牌註冊商標權的重要性,品牌經營需要投入長時間、大量的資金跟心力,在順利取得商標權之後,如果商標被別人侵權了,你在意的應該會是該如何排除侵害或是提起法律救濟呢?以及可以跟對方求償多少錢呢?今天來跟大家聊聊下面幾個部分:
- 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 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 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 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一、 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現今商場上,「品牌」概念已經是大家所熟知,各大品牌(比如蘋果手機、Prada精品、保時捷汽車等等),而消費者在消費時,往往因為對於該品牌有良好印象,而在眾多商品、服務中選擇這些品牌。
那如果今天,
(1)有個也經營販售包包的商家A,也在他自己設計製作的包包,打上Prada的商標呢?(案例一)或者,(2)另一個專門在網拍販售手機的商家B,明知道他進貨的手機是仿冒蘋果手機的商品,仍然在網拍上刊登陳列、販售呢?(案例二)又或者,(3)另一個販售包包、服飾的商家C,將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包包、飾品上呢?(案例三)
二、 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一) 商標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及間接侵權兩大類,分別規定在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
(二) 直接侵權(商標法第68條):
1.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一這種,商家A販賣的商品和Prada一樣都是包包,而若商家A拿Prada商標用在自己製作的包包上,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2.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三這種,商家C販售的有包包、飾品,和Prada販售的商品屬於同一商品,若商家C使用與商標「Prada」一字之差的「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其販售的包包、飾品上的話,也是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間接侵權(商標法第70條):
1.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2. 這三種侵權類型的第三種,即是上面我們舉的案例二,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仿冒的蘋果手機)。至於第一種、第二種,舉例來說,商家A經營皮件銷售,將粉絲專頁名稱命名為「prada皮件、箱包專賣」,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一) 民事上可請求的依據:
1. 依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不止如此,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注意,請求損害賠償,務必要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2. 如果刑事提告違反商標法且對方被檢察官起訴的話,商標權人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 刑事上可提告的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同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四、 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一) 如果商標權被他人侵害了,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要怎麼計算呢?(商標法第71條)
1. 因為損害賠償是要由請求的人舉證自己有受到哪些損害,通常會讓請求的人自行提供相關單據,但其實商標權侵害的案件,很多時候商標權人很難提出單據,證明自己的受損數額。
2. 所以,如果無法證明的時候,可以擇一用以下方式加以計算:
(1) 商標權人將自己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的利益,減去商標權受侵害後,使用商標權獲得的利益,將這個差額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
(2) 以侵權行為人侵權行為所得利益,或者以侵權行為人銷售該商品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3) 以侵權行為人販售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乘以1500倍計算;如果侵權行為人販售商品超過1500件,就以實際銷售的件數計算。
(4) 以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獲取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的數額。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商標權」對於經營「品牌」很重要,既然都去註冊商標了,在發現可能被侵權的時候,一定要勇於主張捍衛自己的法律上權利,不要讓努力的結晶有機會被別人抄襲或侵權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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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安律師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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