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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公司又有這麼多種可以選,我該開哪種公司呢?

▋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我曾經處理過的案例,很多人要開公司的時候,面臨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要開公司好還是開行號好呢?」、「有那麼多種公司型態可以選,我該選哪種對我最有利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 公司與行號有什麼區別?

  • 公司與行號的優缺點

  • 公司有哪幾種型態?

  • 我要怎麼選擇最適合我的公司型態?

一、公司跟行號的差別&優劣?

  • 公司與行號有什麼區別?

 

行號

公司(以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名稱規定

xx商行

xx企業社

xx實業社

xx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xx實業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xx企業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專用權

設立縣市內不可重複(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1項)。

全國不可重複。(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型態

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法第3條)

依公司型態不同,有股東人數區別,或須設董事、監察人。

登記機關

設立當地主管機關。(商業登記法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公司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責任範圍

無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第1項、第154條第1項)

設立法規依據

商業登記法。

公司法。

  • 公司與行號的優缺點

    1. 公司與行號最大的差別在於股東的負擔責任範圍。例如公司或行號欠了100萬元的債務,在行號就是要負擔100萬元,與你出資多少無關;在公司的話,就會區分不同公司種類而有所不同,但比較常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負有限責任,也就是說,你要負擔的責任限制在你出資的範圍內,與行號須負無限責任不同。

    2. 另外,在名稱的部分,因為行號的名稱保護僅在設立的縣市範圍內,與公司的名稱保護範圍是涵蓋全國不同。如果你今天要經營的規模不需要跨好幾個縣市,使用行號即可,且行號的申請辦理手續相對較公司為簡便;但若你的經營規模較大,可能需要跨縣市,例如連鎖加盟店這種型態,則設立公司較為合適。

二、公司有哪幾種型態?我要怎麼選擇最適合我的公司型態?

  • 公司有哪幾種?(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56-1條第1項)

    1.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2.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3.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4.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5.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我要怎麼選擇最適合我的公司型態?

    1. 前面所列的公司型態中,目前是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較為常見。以下再加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共三種公司類型進行比較: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

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公司法第98條第1項)

2 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 人以上政府、法人股東。(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第128-1條第1項)

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公司法第356-1條第1項)

出資種類

現金、其他財產。(公司法第99-1條)

現金、其他財產、技術。(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

現金、其他財產、技術、勞務(不得超過發行總數一定比例)。(公司法第356-3條第2項、第4項)

股權(出資)轉讓

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

自由轉讓。(公司法第163條)

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限制。(公司法第356-5條第1項)

董監事選任方式

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選任董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無設置監察人,惟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

適用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

可在公司章程明文不適用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356-3條第7項)

股東會召開

無股東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21號裁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公司法第172-2條)

除了視訊外,股東會也可以用書面方式進行,不需要實際集會。(公司法第356-8條)

組織轉換

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轉換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14條第1項)

可轉換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56-13條第1項)

  1. 要怎麼選擇公司型態?

    • 以出資型態來看:可選擇的出資方式以有限公司最少,僅有現金、其他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則較有限公司增加技術出資方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最多元,包括現金、其他財產、技術、信用、勞務等出資方式。

    • 以股權(出資)轉讓來看:有限公司出資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不能加以限制,自由轉讓機制令外來的投資人增加投資意願;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透過在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使股權不會流入外人手中。

    • 不僅如此,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董監事選任限制較多,股東會進行方式亦較不具彈性,例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選任可在公司章程明文不適用累積投票制,並放寬股東會進行方式,允許採取較簡便且效率之視訊或書面方式進行。

    • 由此可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賦予企業有更多的自治空間,對於成員間具有高度信賴關係的中小型新創事業或家族企業較為友善,對於缺乏資金的創業者可以知識技術入股,股東會進行方式亦可採取較為簡便且效率之視訊或書面等節省成本之方式進行。不過,若你希望公司發展更具彈性、可支援公司在不同階段的成長、股權能自由轉讓、吸引更多投資人投資等,可選擇股份有限公司。但若股東人數僅有一人,則可選擇有限公司的型態。

▋律師有話要說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發現開一間公司或行號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事先做好功課,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企業型態才是成功的第一步。

 

如果沒有先思考好開哪種型態的公司或行號對自己最有利的話,有可能公司開下去之後就覆水難收了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與吳于安律師聯繫,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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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安律師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擅長的專業領域包括:

 

❖ 商務法律: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權規劃、合約內容、商務談判、智財等領域。

❖ 合約:合約範本、商務契約、合約書的擬約、審約、審閱等。

❖ 智財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新創公司、產品設計、技術創新等。

三、 參考法條或實務見解

 

  • 行號

    1. 商業登記法第3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2. 商業登記法第4條:「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3. 商業登記法第28條第1項:「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原已合法登記之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與其他商業之名稱相同。二、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

  • 有限公司

    1. 公司法第5條第1項、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2. 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

    3. 公司法第98條第1項:「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4. 公司法第99條第1項:「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5. 公司法第99-1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6. 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7.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8. 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9. 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1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21號裁定:「按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其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且每一股東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不以會議形式進行決議為必要,而可以任何方式以取得股東之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法第128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第128-1條第1項前段:「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2. 公司法第154條第1項:「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3.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4. 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5. 公司法第163條:「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6.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7. 公司法第172-2條:「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8. 公司法第356-14條第1項:「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法第356-1條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2. 公司法第356-3條第2項、第4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3. 公司法第356-5條第1項:「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4. 公司法第356-3條第7項:「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5. 公司法第356-8條:「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6. 公司法第356-13條第1項:「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律師 吳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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