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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約定具有契約效力嗎?契約是否必須要簽訂書面?

▋前言

交易的本質是誠信;但商業交易中除了依據「誠信」,還得立下契約。

一份完整的契約可以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降低交易的風險,否則未來若產生商業糾紛,輕者可能導致利益損失,重者或將導致苦心經營多時的商譽破裂。事實上,在現今的商業交易中,若只以口頭約定是否能有契約效力?契約是否需簽訂書面才是有效的呢?吳于安律師將在此篇文章中,剖析企業管理者應如何透過契約,發展事業之餘降低企業風險。

一、法律目前對於「契約」如何認定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契約」的成立,要符合三個要件:

  1. 要有「當事人」:一人、二人或多人。
  2. 要有至少「可得特定」的權利義務。
  3. 意思表示(單方或合意):要有明示或默示,單方表示或雙方、多方達成共識。

二、 企業在與合作對象簽約時,應注意以“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約定,以及可能發生之潛在風險

法律上成立一個契約,到底需不需要「書面」形式,還是其實只要「口頭」約定就好呢?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契約可以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1)要式契約:指法律明文規定須遵照一定方式,方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房地產買賣、離婚、結婚等等。

(2)不要式契約:指不須依一定方式或是程序進行,即能直接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舉個例子來說,某人進入飲料店和店員說:“你好,我要一杯美式咖啡。”,店員回應:“好的,馬上就來。“這時買賣的不要式契約即成立。

由此可見,法律上的契約雖有不要式契約、契約只要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但不論法律是否規定要簽訂書面契約,在商場上交易,吳于安律師建議一定要簽書面契約。

簡單舉個例子,若企業要跟業者下訂購買1000台電腦,約定總價金額為新台幣3000萬元,卻沒有簽約。那當企業將3000萬元交付給業者後,對方卻耍賴說3000萬元只能買到500台電腦,甚至咬定3000萬元是企業之前與他借錢的還款。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又沒有簽定任何契約,就只能對簿公堂,將公道交由法官做主,然後再耗費漫長的訴訟時間以及高額律師費,心力耗盡,或許是得不償失的!

三、 企業若以書面制定契約,應如何審查書面契約,以保障企業權益?

常言道——魔鬼藏在細節裡。在進行商業行為前,要跟對方簽訂書面合約,要特別注意書面合約的細節,因為合約裡一個字的差別就有如千里。

舉例來說,若在簽訂合約時,款項金額沒有附上幣別,那1000萬台幣與1000萬美金的差別,可說是天差地遠。另外一方面,付款也應該明訂確實的付款條件,例如:A台灣企業與B外國業者訂購十台機器,雙方說好機器將會分3個月陸續發貨,簽署合約時,雙方都應該注意交貨地點,是在台灣交貨或國外交貨?再者,付款是否需支付訂金?需支付多少成作為訂金?要先交貨後付款或是先付款後交貨?

上述所列都是書面契約中的冰山一角,因此一開始擬定簽約的時候,如果沒有把關好合約,是很有可能要在日後付出慘痛代價,輕則商業利益受損,嚴重的話或將遭受牢獄之災。

因此,在簽約前,建議尋求法律專業的律師或至少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協助擬訂或審閱契約。如果沒有簽約,避免“口說無憑”,也請至少將與對方的溝通過程,盡量用「文字」方式(例如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來保存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吳于安律師有話要說

法律和契約是保障企業權益的避險防線。

台灣是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傳統產業的企業管理者習慣以信任、人情作為交易的基礎。但隨著貿易全球化、數位轉型等逐漸改變台灣的商業環境,在變動多端的時刻,法律所提供的避險及保障,對企業來說格外重要也是最低防線。故此,吳于安律師期盼企業管理者應在商業交易的過程中,重視法律風險以及簽訂契約,避免在商業發展的過程中遭受損失。

律師 吳于安

律師 吳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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