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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相信大家都聽過「商標權」,也知道經營「品牌」的重要,但你知道「商標權」跟「品牌」的關係是什麼嗎?在你煩惱這件事的時候,可能你的品牌就被別人註冊去當商標了!今天想跟大家聊聊三件事情:

1.我的品牌(商標)名稱一定要跟我的公司名稱一樣嗎?
2.商標要註冊在個人還是公司名下比較好?
3.取得商標權之後可以保護到哪些範圍呢?

一、 我的品牌(商標)名稱一定要跟我的公司名稱一樣嗎?

(一) 商標的使用,主要是為了表彰服務或是商品的來源,性質上與公司名稱的使用是為與其他事業單位相互區別,兩者仍有不同。所以,如果今天該公司預計只販售特定類型的商品,公司名稱自然可以與商標名稱相同,如此一來,也能讓消費者於消費過程加深對於品牌的印象。但如果公司旗下有好幾種品牌,這時候,公司名稱就不必然與商標名稱相同了。

 

(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先成立了,也營運了一段時間,且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有達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所稱的「著名」程度,如果有第三人未經公司的同意,擅自將該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且經營業務種類與該公司相同,造成該公司的商譽遭不當攀附,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有侵害該公司權利的可能。

 

(三) 不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名稱有使用到他人註冊商標的內容,可能有侵害商標權的狀況,所以在命名公司名稱前,建議先在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較為妥適。

二、 商標要註冊在個人還是公司名下比較好?

(一)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名義申請,商標權的有效期間都是十年,且須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不同之處在於,申請註冊時以個人、以公司名義提出時,應備申請資料不同。另外,如果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該權利就是歸個人所有;若以公司名義申請,除了公司基本資料變動時(例如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公司地址等),須一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外,且該商標屬於公司的財產,且很大機率屬於「公司主要部份之財產」,之後權利若有變動的需要,例如將商標權讓與第三人,也需要經過董事、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5項)。

 

(二) 商標主要用於表彰服務和商品,如果已經有成立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申請註冊,將公司與品牌、商標結合;若希望商標權能歸屬個人(可能是公司創辦人本人),由個人自由授權他人或公司使用的話,也是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標權之後可以保護到哪些範圍呢?

(一) 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有十年保障,若有申請延展之需求,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取得商標權後,即獲得商標權的保護:「排除他人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商標法第35條第2項)。此時,若有人未經同意使用註冊商標,就可能被商標權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者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商標法第95條、同法第68條、第69條)。

 

(二)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經營的是服飾店,並且有自己的品牌,也有將品牌代表的字樣和圖樣申請註冊為商標,若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後,會收到商標註冊證書,該註冊證書上會記載商標證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圖樣、權利期間、類別、商品或服務名稱等資訊。而所謂的類別,就是對應到我們當初申請商標,用來保護我們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哪些項目。通常而言,如果是經營服飾品牌,可能會申請第25類及第35類,對應到的則包括「衣著、靴鞋、帽子、襪子、禦寒用手套」及「廣告;代理進出口;企業經營管理;百貨超市;批發零售」,那這算是個大分類,在各大分類下還有許多細項。例如,第35類主要是在規範服務的類別,如果我們服飾品牌的經營通路是以網拍的形式進行,就可能會申請衣服、鞋子的零售批發,以及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等等項目。

 

(三) 當我們針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註冊商標,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之後,非該商標權利人之第三人,若未經我們同意,就不能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圖樣,販售或者提供與我們在販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沿用上面的例子,如果我們註冊了商標,用來經營服飾品牌,那第三人就不能用我們註冊的商標(包括文字和圖樣),去經營服飾品牌,避免消費者誤認我們與該第三人之間存在任何的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係。

 

(四) 畢竟商標具有標示商品或服務來原的功能,且經營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才能使得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也就是品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的信賴感,但如果經營品牌之前,未先將品牌LOGO申請註冊商標,品牌的商譽極有可能遭第三人攀附,甚至被第三人捷足先登,申請註冊為第三人之商標,勢必影響品牌往後的經營。所以,註冊商標有其必要。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商標權」對於經營「品牌」很重要,辛辛苦苦所創立的品牌,請記得一定要去註冊商標,不要讓努力的結晶有機會被別人抄襲或侵權了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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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于安律師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擅長的專業領域包括:

 

❖ 商務法律: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權規劃、合約內容、商務談判、智財等領域。

❖ 合約:合約範本、商務契約、合約書的擬約、審約、審閱等。

❖ 智財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新創公司、產品設計、技術創新等。

四、 相關法條及判決

(一)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四、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 商標法第33條:「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三) 商標法第35條第2項:「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四) 商標法第48條第1項:「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五)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六) 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七)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八)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4項:「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4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堪認如經轉讓,將無法繼續使用該商標製造販賣,縱經被上訴人授權使用,亦將受制於被上訴人,足以影響公司所事業之不能成就,而屬於公司主要部分之財產。而上訴人就系爭商標權之轉讓,未經董事會決議提案及股東會特別決議,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其所為轉讓,按之上開說明,亦不生效力。…】

律師 吳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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