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簽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能否線上簽名呢?

▋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口頭約定有效嗎?」「能否線上簽名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具備哪些要素就能成立契約?
(二) 簽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
(三) 能否線上簽名呢?

一、具備哪些要素就能成立契約?

(一) 契約的成立,需要有「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三大要素(民法第153條)。舉例來說,最常見的就是買賣契約,我今天去路邊的早餐車說要買一個飯糰,老闆回說好,於是我付了錢,老闆再把飯糰交給我,這個過程對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分別為:


1. 當事人:我、早餐車老闆。
2. 意思表示合致:我要買飯糰,早餐車老闆要賣我飯糰。
3. 當事人間約定的權利義務:我要付給早餐車老闆飯糰錢,早餐車老闆要交付給我飯糰。


(二) 那麼,在締約的過程,要注意什麼,才不會導致契約出問題呢?


1. 原則上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比較不會有衍生的問題(民法第12條~第15-2條、第75條前段~第77條、第79條):
(1) 民法規定成年人原則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時候他因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是有效的,比較不會導致當事人間締約發生問題,例外則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成年人,可能就會影響他的行為能力,而未成年人則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18歲)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
(2) 常見的狀況,例如,書商到大學裡向小大一學生兜售教材,可能一套書籍要價上萬,還必須辦理分期付款,這時如果該名學生未滿18歲,那縱使他簽了約,也必須獲得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前的允許或事後的承認(但多半不會有事前允許,都是必須得到事後承認),才會生效。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那這個契約就無效了,書商必須退還向學生收取的錢(常見的就是定金)。


2. 締約當事人必須有締約的意思表示合致(民法第153條):
以前面舉的買賣飯糰為例,假如我看到早餐車上標示:「超大飯糰40元」並且正面列了很多口味的飯糰,但是,早餐車上的標示板右下方還有一行不怎麼清楚的小字:「加蛋加XX元、飯糰加大加5元、改紫米加5元」,不只如此,標示板背後列了一排各種口味飯糰的標價,分別有40~70元不等,但若老闆沒翻給我看,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資訊。這時候,我跟老闆說我要一個「超大雞絲紫米飯糰加蛋」,老闆做好了給我,要跟我收70元,我回老闆:「你不是超大飯糰都40元嗎?就算加蛋了不起也只要多加5到10元,最多45或50元」,怎麼要收我70?不買了!這時候,雙方可能因為對於買賣飯糰的價金意思表示不一致,導致契約不成立。


(三) 除此之外,契約還有分為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不要式契約與要式契約,這兩類、四種的契約,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1. 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我和你說說就成立」還是「不只雙方合意,我或你還要把東西交給對方才會成立」,這樣在區分。那要怎麼看契約類型到底是諾成還是要物呢?直接看條文的構成要件!舉例來說,買賣契約就是諾成契約,締約當事人口頭上講講都同意了,契約就成立;而若是借貸契約,就必須有一個「給付」的行為,契約才會成立,為什麼呢?借貸的條文(民法第474條第1項)是這樣寫的:「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也就是說,在借錢的情況,必須有一方有「交付金錢」的行為,借貸才會成立。


2. 不要式契約與要式契約:
不要式與要式的差別在於「是否需要遵照特定方式進行」。常見的不要式契約例如買賣,這時候當事人間不需要特別做什麼,例如簽立書面契約,就會成立;要式則例如結婚、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人事保證,則必須簽立書面契約或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程序,才會成立(民法第758條、第756-1條、第982條)。


(四) 所以,在締約之前,必須先確認簽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弄清楚我們要簽的是哪一種契約、要注意哪些形式必須具備,並且確認當事人間對於彼此要負擔的權利義務都清楚明白、沒有誤解的狀況,才不會在簽約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 簽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

(一) 雖說締約不一定需要白紙黑字,但若遇到對方死活不認、我們也口說無憑的狀況,就會變得很麻煩。所以,原則上如果是交易金額較大、雙方權利義務複雜的狀況,會建議盡量都要簽立契約,避免我方已履約完畢,對方卻在事後不認帳、拒絕履約,而我方這時可能會遇到舉證困難的狀況。若是遇到較為匆促、無法立即簽約的狀況,也建議盡量以文字形式交談(例如通訊軟體文字訊息、e-mail等),保留彼此磋商經過的內容,或者彼此商議過成的錄音。


(二) 常見的糾紛像是,消費者在逛百貨公司時被保養品、保養療程的商家店員推銷,而他們有銷售業績壓力,可能會在口頭上允諾我們一些條件,例如「保養品開封後,如果有過敏的狀況,我們都可以幫你處理」、「保養療程就是讓你試試看,如果試了之後覺得沒效果,可以退款」,可是這些允諾,如果都沒有寫在契約上,或者消費者根本沒有簽任何書面契約,屆時,若商家完否認並拒絕退款,消費者也很難舉證,而這些保養品或保養療程的費用都不便宜,發生糾紛就會非常麻煩。


(三) 或者,今天如果是兩間公司之間締結承攬契約,A公司請B公司協助工程施作,如果沒有簽立任何契約,屆時若發生其中一方拒絕支付承攬報酬,或者另一方遲延完工、未依約定的品質進行施工等問題,因為雙方沒有簽約,通常也不會約定到雙方違約時應如何處理,不只需要透過冗長的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更可能發生舉證困難的狀況。


(四) 所以,多數的契約並不一定需要白紙黑字也能成立,但若能白紙黑字的簽立契約,當然比沒有簽立任何書面契約的狀況更有保障。

三、 能否線上簽名呢?

(一) 不過,台灣最近因新冠肺炎疫情,許多公司採居家辦公的方式,避免接觸導致疫情更加嚴重,若恰好你與對方原已談好了、也約好簽約日期,卻因疫情緣故,雙方不方便當面簽約,要怎麼辦呢?可以用線上簽名的方式簽約嗎?


(二) 基本上是可以的,但如果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的狀況,要更謹慎、想要受到電子簽章法保護的話,要確認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簽約(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其次,確認擁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6款、電子簽章法第10條)。前者主要是必須雙方同意這樣的簽約形式,後者則是為了能夠辨識及確認簽約當事人的身分、資格,避免事後有一方否認,例如:「我沒簽過這份合約、這合約不是我簽的。」


(三) 現在其實網路上有很多專門提供電子簽約服務的廠商,例如某支援PDF檔案的軟體大廠;如果是公司對公司,需要雙方都擁有憑證,才能透過電子的形式進行簽約,而所謂的憑證則例如「公司向經濟部申請的電子工商憑證」。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要成立一個有效的合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針對相應的權利義務形成「合意」就夠了,甚至也不一定需要簽名或蓋章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鴻安法律事務所 所長兼主持律師

服務專線:02-2388-2839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 ~ 下午18:00
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48號10樓之8
事務所LINE@:@honganlaw
事務所網站:https://www.honganlaw.com.tw/
吳于安律師個人網站:https://alanwulawyer.com/

 

吳于安律師簡介: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客戶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加盟連鎖餐飲業、各類診所、室內/平面設計業、禮贈品業、文創業、廣告業、不動產仲介業、包租代管業、物業公司、保全公司、人力仲介、旅行社、工程業、生物科技業、花藝業、聯誼業、美容紋繡醫美業、資訊工程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

擅長的專業領域包括:

 

❖ 商務法律:包括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股權規劃、合約內容、商務談判、智財等領域。

❖ 合約:合約範本、商務契約、合約書的擬約、審約、審閱等。

❖ 智財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新創公司、產品設計、技術創新等。

四、 參考條文及判決

(一) 契約成立與否
1.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2. 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3. 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4.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5. 民法第15-1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6. 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7. 民法第75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8. 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9.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10. 民法第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11.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12.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13. 民法第756-1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14.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15.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 電子簽約
1. 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6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2. 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3. 電子簽章法第10條:「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生前條第一項之效力:一、使用經第十一條核定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二、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

律師 吳于安

律師 吳于安

留言區